广西机械工业联合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

       依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文中“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、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,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、工作成本等因素,合理制定会费标准”的规定及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民发(2006〕123号文的精神,结合我区机械、汽车行业企业实际,经广西机械工业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广西机械工业联合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如下:

  • 1.副会长单位:10000元/年

    2.常务理事单位:5000元/年

    3.理事单位:3000元/年

    4.普通会员:1000元/年

  • 循“取之于会员、回报于会员”、“量入为出、勤俭节约、合理使用”的原则进行支出。

    1.事业费支出。用于协会开展学术交流、咨询服务、优秀研究成果及论文评审及承担委托交办任务的开支等。

    2.会议费支出。用于协会召开年会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表彰奖励会议等。

    3.办公费支出。用于协会日常办公、房租水电、差旅、通讯、购置设备、书籍、资料、订阅报刊等。

    4.印刷费支出。用于文件、资料、会讯等印刷及稿费支出。

    5.工资补助支出。用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、津贴等。

    6.其它合理开支。

  • 1.会员单位每年5月底前一次交纳当年会费。

    2.凡当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,按全年交纳会费;7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,按会费标准的一半交纳会费。

    3.会费有效期,从每年的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  • 1.收取会费,开具民政部门统一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
    2.会费收入、使用应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渠道,专人负责。每年定期对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。

  • 1.会员无故未交纳会费的,按本会章程规定处理。

    2.本办法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,并在30日内分别报业务主管单位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。

      0771-5610048